朗源股份: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

2024-05-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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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75       证券简称:朗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8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称“新疆尚龙”)
       、王贵美女士与杭州东方行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东方行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新疆尚龙及王贵美女士分
别将其持有的公司52,800,000股股份、59,952,960股股份,合计112,752,960股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95%)对应的表决权按《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委托
给东方行知行使,东方行知同意接受该委托。
售所持优世联合资产的议案,优世联合资产包括公司持有的优世联合的全部股份、
公司对优世联合享有的借款债权本息以及公司因收购优世联合对广东云聚科技
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张涛享有的全部业绩补偿款债权,交易价款金额不
低于8,500万元,其他交易细节由新疆尚龙、王贵美或其指定主体与公司另行协
商确认并签署相关协议。剥离资产事项尚未确定交易方案,且为关联交易,需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方将回避表决,能否获得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
状态,占公司总股本的7.60%,占其与王贵美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31.75%。
本次交易完成后,新疆尚龙、王贵美累计质押112,752,96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23.95%。
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3.95%。东方行知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赵征将成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尚龙及实际控制人王
      贵美女士于2024年4月30日与东方行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新疆尚龙、王
      贵美女士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52,800,000股股份、59,952,960股股份,合计
      议》的约定委托给东方行知行使。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东方行知将
      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赵征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征、王贵美、戚永楙及新
      疆尚龙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本次表决权委托前后,相关主体的持股比例及表决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本次表决权委托前                                   本次表决权委托后
                                           表决权                                         表决权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表决权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表决权数量
                                           比例                                          比例
          (股)         例(%)     (股)                   (股)         例(%)      (股)
                                           (%)                                         (%)
王贵美     59,952,960    12.73   59,952,960   12.73    59,952,960   12.73       0           0
新疆尚龙    52,800,000    11.21   52,800,000   11.21    52,800,000   11.21       0           0
东方行知          0         0         0             0       0          0     112,752,960   23.95%
合计      112,752,960   23.95% 112,752,960 23.95% 112,752,960      23.95% 112,752,960    23.95%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同日,各方签署了《借款协议》
                      、《股份质押协议》,新疆尚龙、王贵美应分
      别将其持有的 52,800,000 股股份、59,952,960 股股份质押给东方行知,东方行
      知提供一笔 2 亿元的借款给新疆尚龙、王贵美。
         二、表决权委托各方基本情况
         (一)委托方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00751752318P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新疆喀什经济开发区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迎宾路总部服务中心 3 楼
         法定代表人:戚大武
         注册资本:7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
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股东:戚永楙先生及王贵美女士分别持有新疆尚龙 99%、1%的股权。
  王贵美:女,1956 年生,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现已退休。
  (二)受托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东方行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3MAD8MKD3XY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科城街 180 号 1 幢 2 层 213-213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龙晟行知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注册资本:43,148 万(元)
  成立日期:2023 年 12 月 25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东方行知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私募
基金备案。
  东方行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海关、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等
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或者担任该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委托人一:新疆尚龙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人二:王贵美
  受托人:杭州东方行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协议中,委托人一、委托人二合称“委托人”,委托人与受托人合称“双
方”)
  鉴于: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委托人合计持有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
股份”或“上市公司”)23.9492%股份,委托人拟将其持有的朗源股份 23.9492%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受托人行使(以下简称“本次表决权委托”)。为明确本次
表决权委托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双方特签署本协议如下,以兹信守: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
  委托人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 112,752,9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下简称 “委托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受托人行使(以下简称“本次委托授
权”)。其中,委托人一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 52,800,0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 11.2150%)所享有的委托权利委托给受托人行使,委托人二将其持有的
上市公司流通股 59,952,9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12.7343%)所享有的委托权
利委托给受托人行使。
  第二条 委托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会
议;
  (2)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并表决;
  (3)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4)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5)其他与股东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等合法权利相关的事项。
通知委托人或者征求委托人同意,亦无需委托人再就具体委托事项出具委托书、
委托函等法律文件。
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提出相关要求的,委托人仍应根据受托人的要求配合出
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外,委托人所持有的本次委托授权对应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瑕疵和争议,受
托人能够根据本委托协议及上市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充分、完整地行使委托
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不会因受托行使委托权利而被要求对任何第三方承
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如受托人基于受托行使委托
权利而需向第三方承担责任或补偿,委托人将连带地向受托人赔偿所有费用和损
失,但因受托人自身过错导致的除外。
上市公司总股份 23.9492%)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受托人行使,如因上市公司实
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委托人持有股份变化的,本协议约定的
表决权委托行使涉及的股份数额相应自动调整。如委托人经甲方同意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减持股份,在本次表决权委托涉及的股份数额范围内,减持后剩余
股份所对应的委托权利,委托人仍将委托给受托人行使。
  第三条 委托期限
称“委托期限”)。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各方协商一致,可对委托期限进行延长。
托关系的终止而发生变化。
  第四条 委托期间内的上市公司治理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应当促使上市公司
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如下安排:
  (1)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受托方有权提名 5 名董事候选人
(包括 2 名非独立董事及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委托方有权提名 2 名董事候选
人(均为非独立董事)
         。本协议生效后,委托人应促成 7 名上市公司董事中 5 名
董事辞职。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应通过其委派董事及时提议
或/及促使标的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受托方提名的董
事候选人成为上市公司董事的议案。
  (2)双方应促使其提名的董事对受托人提名的董事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以
及委托人提名的董事担任上市公司副董事长的董事会议案投赞成票。
  (3)上市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由受托人推荐,经依据本协议改选后的董
事会决议通过后任命。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做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在任何方面不真实、不准确或
不完整,均构成其违约。
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六条 不可抗力
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监
管机构禁止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避免的事件。
任何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
停期顺延且该方无需因其在暂停期未履行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
或减少其影响。
应采用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迅速解决。若任何争议无法在争议发生后十五(15)天内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
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在仲裁期间,除各方有争议并正在进行仲裁的条款外,
本协议的其他条款须继续履行。
其它各项条款。
  第八条 其他
不得撤销。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补充、更改或解除均必须制作书面文件,并由
各方共同签署。
理相关手续或备案使用,每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东方行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 1:王贵美
  乙方 2:新疆尚龙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协议中,上述任何一方以下单独称“一方”
                      ,统称“各方”
                            ;乙方 1、乙
方 2 合称“乙方”。)
  鉴于:
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1 为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立并有效存续,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代码:300175,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7,080 万股。
为 12.73%;乙方 2 持有上市公司 52,80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1.21%,其中
(以下简称“疌盛并购基金”)。
(200,000,000)元的借款;乙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借取上
述借款。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协议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
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与期限
元整。
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
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 借款用途及支付安排
分别以其所持上市公司 59,952,960 股股份、17,000,000 股股份向甲方提供质押
担保(甲方与乙方另行签署股份质押协议)并办理完成质押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甲方将第一期借款人民币壹亿(100,000,000)元支付至疌盛并购基金指
定的且经乙方书面确认的银行账户;第一期借款专项用于乙方向疌盛并购基金归
还疌盛并购基金根据乙方、戚永楙、疌盛并购基金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签署的《股
份收购协议》
     (以下简称“原股份收购协议”)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并解除原
股份收购协议及乙方 2、疌盛并购基金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签署的《股份质押协
议一》及《股份质押协议二》。
联合”)相关资产(指上市公司持有的优世联合的全部股份、上市公司对优世联
合享有的借款债权本息、以及上市公司根据《关于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转让之协议书》(2018 年 12 月 4 日签订)及其各补充协议对广东云
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张涛享有的优世联合全部业绩补偿款债权,
以下简称“优世联合资产”)出售给乙方或其指定主体(以下简称“优世联合资
产出售事项”),由乙方或其指定主体及相关方与上市公司另行协商。第二期借款
需专项用于支付购买优世联合资产的对价,并以下列事项均已完成作为支付条件:
  (1)乙方或其指定主体已与上市公司就优世联合资产出售事项签署书面协
议,且协议已生效;
  (2)优世联合资产出售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乙方 2 已完成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35,800,000 股股份的解除质押登记手
续(质权人为疌盛并购基金),并以前述 35,800,000 股股份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并办理完成质押登记。
  甲方自上述条件 均已满足 之日起 7 个 工作日内支 付第二期借 款壹亿
(100,000,000)元。其中,甲方将捌仟伍佰万元(85,000,000)元支付至上市
公司指定账户,将壹仟伍佰万(15,000,000)元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各方同意,
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上市公司指定账户支付捌仟伍佰万元(85,000,000)元借
款的,视为甲方已履行向乙方出借相应金额借款的义务。
  本协议签署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并审议关于上市公司出售所持优世联合资产的议案,上市公司向乙方或其指定主
体出售持有的优世联合资产,前述议案应当符合本协议的约定并具有公允性,上
市公司应按程序召开股东大会并对前述议案进行审议;各方同意,就上市公司所
出售优世联合资产中的上市公司对广东云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张涛享有的业绩
补偿债权本息,如该等业绩补偿债权本息于优世联合资产出售后实际收回的,优
世联合资产的购买方将要求补偿义务人广东云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及张涛将业
绩补偿款本息直接支付给上市公司;其他交易细节由乙方或其指定主体与上市公
司另行协商确认并签署相关协议。
  各方同意,即便乙方或其指定主体与上市公司签署生效的优世联合资产出售
协议约定的实际对价低于 8500 万元,第二期借款项下甲方向上市公司指定账户
支付的借款金额固定为 8500 万元,实际对价金额与 8500 万元之间的差价视为乙
方对上市公司的补偿,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一并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乙方
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要求上市公司向其返还该笔补偿款。
  第三条 利率与利息
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 8%/年的利率按日计算逾期后的借款利息。
本协议约定一次性还本付息。
  第四条 还款方式
一次性偿还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
  第五条 担保
乙方 2 分别以其所持上市公司 59,952,960 股股份、52,800,000 股股份向甲方提
供质押担保,依照本协议第 2.1 条的约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由各方就股权质押
的具体事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第六条 各方权利义务
能力,具有签署本协议的资格;乙方 2 保证其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签署本协议的资格。乙方 2
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会与乙方 2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条例、命令、协议、规约等所承担的义务相冲突。乙方 2 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前,
其有权机构已经依法批准了本协议约定事项;乙方 2 保证其已经依法履行其内部
决策程序,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括但不限于:转股、注册资本变更、转让或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
大部分),乙方均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同时
应提供借款清偿的补偿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清偿或者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
重大不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承担
刑事责任,乙方 2 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财务状况恶化等),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同时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借款清
偿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清偿借款本息或者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
乙方均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行违法活动。
务责任。
  第七条 信息披露
的有关规定,履行与本协议相关的各项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
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且未履行本协议第 6.2.4 条的通知义务,或未提供
借款清偿的补救措施的;或存在隐瞒乙方 2 财务状况和/或经营状况、乙方 2 财
务状况和/或经营状况异常恶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注册资本未按时缴足、
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况的;
存在欺诈行为;
托管(接管)、股权融资、对外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
重组、转赠、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或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变更行为,
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
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主要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或其他
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
担重大负债的活动,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构等工商登记事项,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被行政机关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
处罚的;
刑事诉讼及其他法律纠纷;
取下列措施:
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清偿;
全部实际损失,同时还应赔偿甲方为追究乙方责任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审计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九条 不可抗力
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监
管机构禁止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避免的事件。
的任何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
暂停期顺延且该方无需因其在暂停期未履行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
件或减少其影响。
应采用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并加盖甲方、乙方 2 各自公章且乙方 1 签字之日起生效。
变更必须制成书面文件,经本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
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解除本协议,并于通知中载明解除生效日期:
押协议等与本次借款相关的交易文件(以下简称“交易文件”)项下的陈述或保
证存在重大不真实或有重大遗漏;
义务,并经守约方发出书面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予以纠正;
甲方出借第一期借款的支付条件。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至北京仲
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庭由三(3)名按
照仲裁规则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
均有约束力。
的其它各项条款。
   五、《质押协议》的主要内容
   质权人:杭州东方行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质人一:新疆尚龙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质人二:王贵美
   (本协议中,出质人一、出质人二合称“出质人”,质权人与出质人合称“双
方”)
   鉴于:
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质权人
向出质人提供一笔金额为 2 亿元的借款,且出质人将其持有的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朗源股份”或“上市公司”)23.9492%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由质
权人行使。
例为 11.2150%,其中 35,800,000 股股份已质押给邳州疌盛经开并购产业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疌盛并购基金质押”);出质人二持有上市公司
出质人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予质权人。
  就上述事项,经协商一致,双方特签署本协议如下,以兹信守:
  第一条 质物
以及出质人二持有的朗源股份 59,952,96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以下合称
“质押股份”)。
包括:
  (1)质押股份因目标公司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派生的股份;
  (2)基于质押股份而产生的股息、红利;
  (3)其它基于质押股份而产生的派生权益。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权人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
  (1)出质人在《借款协议》项下向质权人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
  (2)出质人在担保期间内因违反《借款协议》项下任何其他义务、承诺、
陈述及保证而导致的应向质权人支付的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质权人
为实现上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
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
律师费等);
  (3)出质人在担保期间内因违反《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任何义务、承诺、
陈述及保证导致的应向质权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质权人为实现上述债
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
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 担保期限
  质押担保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以下两项时间孰晚之日起三年:
  (1)
    《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如提前偿还借款,则以偿还完毕之
日为准);
  (2)
    《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表决权
委托,则以解除表决权委托之日为准)。
  第四条 质押登记
办理出质人 1 持有的上市公司 17,000,000 股股份以及出质人 2 持有的上市公司
除质押登记手续后三(3)个工作日内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出质人
化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本协议项下的担保债权已全部清偿或消灭的,双方应在三(3)
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如需)。
记费、工本费、印花税以及其他税费、其他费用等)由出质人承担。
  第五条 质权人的陈述与保证
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已获得履行本协议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
授权。
出质人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如需)。
  第六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并已获得履行本协议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如需)。
独立处分质押股份。质押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者股份权属纠纷的情
形,除出质人已与质权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外,未被设置抵押、质押、留
置、担保、查封、冻结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优先安排、表决权委托安排。
分质押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表决权委托、再次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
分。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款优先受偿,或要求处置过户质押股份:
  (1) 出质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协议》项下支付的任意一期借款;
  (2)出质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在《借款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任何义
务或违反承诺、陈述或保证;
  (3)出质人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承诺、陈述或保
证。
不足部分由出质人清偿。
何其他人采取其他措施或程序即可行使本协议之质权。
的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新的质押担保。
使质权人能够按本协议的约定执行质权。为此目的,出质人应签署质权人合理要
求的一切文件和材料,并实施和办理质权人合理要求的一切行为和事宜。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在任何方面不真实、不准确
或不完整,均构成其违约。
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九条 不可抗力
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监
管机构禁止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避免的事件。
任何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
停期顺延且该方无需因其在暂停期未履行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
或减少其影响。
应采用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迅速解决。若任何争议无法在争议发生后十五(15)天内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
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在仲裁期间,除双方有争议并正在进行仲裁的条款外,
本协议的其他条款须继续履行。
其它各项条款。
  第十一条 其他
                       《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
起生效。
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任
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的任何权利义务。本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及其继任人均具有约束力。
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如任
何条款被裁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双方应尽可能以一项有效和可执
行的规定作为替代,以便最大程度地按最初的预期实现本协议目的。
(“格式协议”)的,格式协议仅供办理登记使用,格式协议内容与本协议约定不
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公司作为办理相关手续或备案使用,每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表决权委托目的系引入外部资本,优化上市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提升
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提升对股东的投资回报。本次表决权委托不
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3.95%。东方行知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赵征将成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披露的
公告文件,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表决权委托协议》;
   《借款协议》
        ;
   《股份质押协议》
          。
  特此公告。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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