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评估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则的要求,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
李永祥先生、施平先生、刘绍荣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均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2023 年度,公司独
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亦未与
公司存在重大持股关系;独立董事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未有重大业务往来,亦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企业任职;独立董事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各自附属企业不存
在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关系。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